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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与可撤销婚姻有哪些共同点,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其他 2023-12-15 03: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
    1、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同居期生育的子女,均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之规定;
    3、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 无效与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有: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国家机关均为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婚姻被宣布无效或被撤销,均是自登记之日起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可到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依法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无效的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以下共同点:
    1、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同居期生育的子女,均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之规定;
    3、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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