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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有哪些规定

侵权赔偿 2023-12-15 08: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校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的存在。主要指财产上的损失,也包括因人身伤害所造成的财产上的损失,以及间接损失。
    (2)加害行为的违法性。正当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属侵权行为。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要有因果关系。
    (4)违法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校园侵权行为有:
    1、学生之间的侵权行为;
    2、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学生实施的侵权行为;
    3、校外人员对学生实施的侵权行为。法律依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发生侵权的行为,侵犯他人财产或者对他人身体造成了损害;
    2、侵权行为对被侵害人造成损害;
    3、侵权行为和造成的损害有必然的联系;
    4、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有过错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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