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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质押合同注意事项

抵押担保 2023-12-15 13: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资产质押合同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违反合同附随义务是不可以解除合同的,一般认为违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构成不完全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权利终止后,义务人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相应的附随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解除法定条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资产质押合同注意事项有:
    1、确定被担保主债权的类型和数额;
    2、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确定质物的状态;
    4、确定质押担保的范围;
    5、确定质押移交时间。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签订质押合同应注意:
    第一,质押合同应采书面形式。
    第二,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述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第四,质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五,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六,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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