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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有哪些规定

遗产继承 2023-12-15 17: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有哪些
    旁系血亲是指双方之间无从出关系,但同由一共同祖先所生的血亲。如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伯、叔、姑与侄子、侄女之间等。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
    旁系血亲是指双方之间无从出关系,但同由一共同祖先所生的血亲。
    如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伯、叔、姑与侄子、侄女之间等。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
    (1)兄弟姐妹(既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也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1)兄弟姐妹(既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也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2)伯、叔、姑、侄子、侄女、舅、姨、外甥、外甥女;
    (2)伯、叔、姑、侄子、侄女、舅、姨、外甥、外甥女;
    (3)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
    (3)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法律依据:《民法典》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婚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条 【婚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条 【婚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条 【婚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一、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有哪些
    1、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二代的旁系血亲和三代的旁系血亲,与己身同源于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其范围包括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超过这一范围的亲属,就不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二、近亲属的权利义务有哪些规定
    近亲属的权利义务有如下规定:
    1、监护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近亲属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2、抚养、赡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3、房屋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4、人格利益及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计算方法,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伯、叔、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亲兄弟姐妹之间也属于旁系血亲。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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