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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到期后重新写借条

债务追讨 2023-12-15 18: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借条到期后重写应包含以下内容:
    1、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等;
    2、说明原约定还款日期,无法还款原因,双方协商后决定还款日期延长到何时;
    3、约定是否有利息,利息利率为多少;
    4、双方签字盖章或按手印。
    借条到期后除了可以重写借条,双方也可签订书面的还款协议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借条到期当事人要重新写的,其中应当包括借款人与出借人的法定全名,借款的具体金额,还款方式和还款的具体期限,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等内容。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 借条到期重写,原借条一般不需要保留,可以在重新签订的借条中加以说明,当事人之间签订借条的,其中应当包括借款人与出借人的法定全名,借款的具体金额以及还款的方式等内容。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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