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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能由婚姻登记地法院管辖吗,有什么规定

其他 2023-12-16 16: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婚不一定能由婚姻登记地法院管辖。结婚登记地所在的法院如果是被告住所地法院,那么婚姻登记地法院就有权管辖原告提起的诉讼离婚案件;如果婚姻登记地所在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所在的法院,除非是被告下落不明,否则对于离婚诉讼案件,其婚姻登记地所在的法院就无权管辖。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离婚诉讼中,不按照结婚登记地法院确定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不能,离婚诉讼中,不按照结婚登记地法院确定管辖。不能以结婚登记地确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要到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夫妻双方离婚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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