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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下陕西省的工伤7赔付标准

工伤索赔 2023-12-17 00: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具体的工伤赔偿标准为:
    (一)医疗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交通费、食宿费,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四)康复治疗费,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由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六) 停工留薪: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七)护理费: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八)伤残补助金,按伤残等级赔付。
    (九)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赔付。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六款 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由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至三十七条 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赔付。

  • 法律分析: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法律分析:赔偿标准七级伤残的赔偿标准是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赔偿标准是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残赔偿标准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是7个月的本人工资。所以工资不同,赔偿标准也不一样,如果是十级伤残,月工资是四千元,那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两万八千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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