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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养老保险,儿子收益是否合理?A有两个儿子两个女儿,2010年小儿子还在读书,女儿出嫁完了,只有大儿子有能力给父亲买了保险,6年中大儿子拿了父亲的养老存折,每个月只给父亲200元生活费,从中收益了6年,如今父母已老,父母的养老费每个月兄弟两分别支付给父母300元合理吗?是否合理?只有大儿子有能力给父亲买了保险,父母的养老费每个月兄弟两分别支付给父母300元合理吗?

保险纠纷 2019-04-12 20: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关于2015子女抚养费标准具体数额确定办法如下: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子女不养老,老人可以要求子女给付生活费,拒不支付,可以起诉子女,按照国家法定年龄,是男60周岁,女55周岁,是丧失劳动能力的年龄,没有生活来源的,应该得到抚养,子女应该给养老费。
  •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文件的规定:“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   第一,缴纳养老保险,和工伤无关,工伤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职工发生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的规定,即使职工不愿意参加,单位也要按照规定缴费,否则会根据社会保险法,受到处罚。
      第三,职工发生工伤,首先应该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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