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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没收手机,学期末才给,家长来学校要,学校也不给,怎么办

其他 2023-12-17 11: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教育局规定手机没收最多为2个月。学校应将手机管理纳入学校日常管理,制定具体办法,明确统一保管的场所、方式、责任人,提供必要保管装置。应通过设立校内公共电话、建立班主任沟通热线、探索使用具备通话功能的电子学生证或提供其他家长便捷联系学生的途径等措施,解决学生与家长通话需求。 加强课堂教学和作业管理,不得用手机布置作业或要求学生利用手机完成作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十条
    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 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 一、学校没收手机是否合法
    1、学校没收手机是否合法,需视情况而定:
    (1)如果学校、教师没收学生手机的行为,属于对学生手机的临时占有和管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没收,合法;
    (2)如果占为已有且拒不归还,不合法。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二、侵犯个人财产权的行为有哪些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等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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