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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利息是2分2,实际还款利息3分5,但是是现金还的,已经还了十几万有录音,现在怎么办,我是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利息是2分2,实际还款利息3分5,但是是现金还的,已经还了十几万有录音

债权债务 2019-03-26 19: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一般规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才会导致无效,而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强制性规范的,一般不会导致合同无效。该种情形主要表现为出借一方或者借款方当事人变相经营金融业务,从而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强行规定而无效,如: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全体社会民员的最高利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的主要情形是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民间贷贷合同,其中的典型表现就是因赌债偿还而签订的借贷合同。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借贷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合同法》对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作了不同于《民法通则》的规定,即对于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才认定为无效合同。所以借贷合同也是如此,不过一般而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借贷合同并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对仅有欺诈、胁迫情形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合同来维护自己权益。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也就是说,此种情况下的借贷关系应当确认为无效借贷合同或者无效借贷行为,这也是借贷纠纷案件的一种特殊情况,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向其借款是用于赌博而仍然向其出借款项等。  
    五、因主体不适格导致借贷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主体的构成大体上有两种,即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  
    (一)在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中,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其中,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缺乏社会生活经验或因精神问题,不能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取得权利和设定义务的资格,因而不能成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他们所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实施。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民间借贷活动,应当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由其代理才能生效。  
    (二)对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相互借款问题,虽无法律明文规定,但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为依据。从现行司法解释规定来看,自然人作为出借方的,国家对此限制较少,除非属于企业非法集资行为。但是,企业作为借款人时,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有严格的限制,即使企业完全自愿对自然人借入或者借出,也都不得突破国家的限制,否则为无效。对企业与自然人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其限制主要体现在:  
    1、企业作为借款人向自然人借款时,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筹集资金,用于发展生产经营,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等;  
    2、企业向自然人借款一般是特定的、少额的、临时的,且用于自己生产经营的,而不能向社会公众集资,更不能将借取的款项以营利为目的又借出,进行变相存贷活动;  
    3、企业将款借给自然人,也只是个别的、少量的、特需的,且通常是无息的,如本企业职工生病、遇到天灾人祸,家庭生活困难、购买住房等,但不得大面积地、经常性地出借,更不允许以收取利息为目的向社会公众出借。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计算民间借贷利息时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没有约定利息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二)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在这里要注意,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也就是说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出现纠纷时利息要分两种情况计算:  
    1、约定利率超过四倍,但当事人实际没有按约定的利率支付,或者没有支付利息,出现纠纷后,法院对超过四倍的利息不予支持,但四倍以内的部分法院是支持的。  
    2、约定利率超过四倍,当事人支付以后又起诉要求对超过四倍部分予以返还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的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的,该部分合同条款无效,按无效合同的规定,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三)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复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受理〕:“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下列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案件受理:
    (一)货币借贷纠纷;
    (二)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属于借款合同之一种,但为遵从民间习惯和司法实践,将自然人之间及其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称为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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