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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内容可以成为离婚证据使用吗?

起诉离婚 2023-12-18 08: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手机短信内容可以成为离婚证据使用。
    以手机短信内容作为证据使用,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相关信息做书面摘录,包括短信的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
    但是所取得的手机短信一定要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收集手机短信内容作为证据时一定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不能侵犯第三人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手机短信内容可以成为离婚证据使用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物证、书证、电子数据、试听资料等。且证据必须查证属实,不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手机短信内容是能依法成为离婚证据使用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物证、书证、电子数据、试听资料等。且证据必须查证属实,不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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