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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肝硬化,坐牢几年然后,死亡了,监狱方有责任吗?

人身损害赔偿 2023-12-19 14: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
    如果是监狱的原因导致犯人死亡,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
    实践中应当区分情况处理: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是因工死亡的,予以补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照国家关于职工保险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如果是自杀或因自伤自残或因病拒绝治疗导致死亡的,属抗拒改造行为,监狱、看守所不予赔(补)偿,如果是被其他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致死等非正常死亡的,监狱、看守所不予赔(补)偿,如果是因监狱、看守所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致使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异议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五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 法律分析:服刑人员在监狱死亡,监狱有没有责任,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突发重大疾病、不可抗力等导致死亡,监狱无过错的, 不能认为监狱有责任。如果因监狱的违法行为,导致服刑人员死亡,监狱有责任,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五十五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第七十三条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 服刑人员在监狱死亡,监狱有没有责任,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突发重大疾病、不可抗力等导致死亡,监狱无过错的, 不能认为监狱有责任。如果因监狱的违法行为,导致服刑人员死亡,监狱有责任,按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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