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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拆除补偿吗?

拆迁补偿 2023-12-20 00: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违建拆除有补偿吗
    1、拆除违建,拆迁者无需补偿,但某些情形下,被拆迁者可获得相关的赔偿。如果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违章建筑,拆迁人在拆迁违建的过程中,因拆迁给土地使用权造成损害的,应适当予以补偿。如果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出让方式得来,违法建筑人缴足了土地出让金,但未到出让年限的,拆迁人也应补偿被拆迁人造成的土地使用收益的损失。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违建如何进行认定
    违章建筑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
    1、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因而也无法取得建筑许可证;
    2、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章建筑物,即虽有利用该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利,但未经取得建筑许可证而擅自建设的建筑违章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例如,在住宅楼间公共场地搭建自己的仓库。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例如一家酒店原本规定建设40层,但是开发商却擅自决定将其建设成45层;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例如一家医院申请建设一幢7层高的住院部,但是建成以后却是7层高的员工家属楼;
    (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例如,物业公司说为了修缮房屋给工人搭建了一个房子,但事后却将其改建成一家小超市经营。
  • 违法拆除违建的没有补偿,但可以得到相应的行政赔偿。违法拆除使得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对受侵害的财产权的赔偿范围限于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直接损失。但是违章建筑本身不受法律保护,可以不予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 违建违法拆除有补偿,行政机关应当赔偿房屋装修的损失、搬迁损失、临时安置补偿损失、被埋物品的损失和因房屋违法拆除导致在外租房居住的租金损失等。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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