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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情鉴定程序怎么走,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交通事故赔偿 2023-12-20 16: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伤情鉴定程序:1、委托人向鉴定机构提出委托,并提供相应的材料;2、鉴定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受理决定;3、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后再进行复核;4、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并发送给委托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二、三款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程序:
    1、交管部门在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2、鉴定机构在三十日内完成鉴定,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3、交管部门审核鉴定意见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如下程序:1、当事人委托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2、提供鉴定需要的材料,缴纳鉴定费用;3、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鉴定;4、鉴定结果确定后,领取伤残鉴定报告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六条规定,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定、评估
    财产损失数额较大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六条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定、评估
    财产损失数额较大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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