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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买的二手毛坯房,现在已经装完修入住,但是之前的房主用这个房子抵押贷款了,高利贷那种!买房的时候她没说,这房子本身也是按揭贷款,我想问问这种情况,我如果把银行房贷一次性付清,过完户以后,他之前借的高利贷还能对我有什么影响吗?但是之前的房主用这个房子抵押贷款了,这房子本身也是按揭贷款,他之前借的高利贷还能对我有什么影响吗?

离婚 2019-04-03 10: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要理解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1、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其抵押物是预购的商品房。预购的商品房是并未建成的商品房,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抵押人为购房人,抵押权人是贷款银行。  
    3、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其前提是购房人要独立支付首期的房价款。  
    4、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其担保的债权数额为购房人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的余额。  
    5、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必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这是为了保证抵押权人的利益,因为只有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才表明抵押人对预购的房屋享有处分权,才能保证抵押合同的有效成立和抵押权的顺利实现。
  • 夫妻双方婚前以共有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况,此时极容易被认定为登记方财产。所以此时,未登记方主张该房屋为共同财产时,一要证明自己在婚前为购买房屋履行了出资义务;二要证明自己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
    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房产就会认定为与一方财产,在分割时不予分割。
  • 不能办理房产抵押贷款的房子类型有哪些?房产抵押贷款是一种很好的贷款方式,但并不是所有的房子都可以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在此总结了十种不能办理房产抵押贷款的房产,和一种贷款时抵押受限制的房产。下面由法律经验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   
    1、公益用途房屋   根据有关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公益设施,不论其属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还是个人,都不得抵押。   
    2、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房产证所赋予的所有权。银行自然也不接受抵押贷款。   
    3、未结清贷款的房子   已经办理过一次抵押贷款的房屋还能再次抵押吗?在第一次抵押贷款时,银行已经拥有了这所房产的他项权利。而法律不允许两家银行获得同一所房屋的他项权。因此答案是否定的。   
    4、房龄太久、面积过小的二手房   银行对于二手房抵押贷款的条件是苛刻的,大多限制在房龄和面积上。一般房龄在20年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二手房,许多银行是不予放贷的。   
    5、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未满5年的话是不允许上市交易的,银行同样无法取得他项权利证,不能办理抵押贷款。   
    6、部分公房   如果无法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或者不能提供央产房上市证明,也无法进行抵押贷款。   
    7、文物保护建筑   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不得抵押。   
    8、违章建筑   违章建筑物或临时建筑物不能用于抵押。   
    9、权属有争议的房子   权属有争议的房子和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子,不得抵押。   
    10、拆迁范围内的房子   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最后,除了以上几种不可以用作房产抵押贷款的房产之外,还有一种抵押是收到一定限制的房产。即以享有国家优惠政策购买获得的房子不能全额抵押,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
  • 抵押期间住房,需要取得银行授权和同意,才可以办理过户,还需要有房产证,契税证明,土地证。《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
    (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第三十四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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