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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今年44岁,19岁结婚到现在己的25年了,没有领结婚证,但户口在他名下,生有两个男孩,因性格不和,经常吵架,于是我选择离家出走,在外打工,己经10多年了,现在小孩都长大成人了,我想解除我们的婚姻关系,可是,他不同意,请问我该如何解除我的婚娴关系,?我的婚姻是否是无效婚姻?没有领结婚证,我想解除我们的婚姻关系,他不同意,?是否是无效婚姻?

离婚 2019-03-28 17: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因此满足上述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离婚 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同时夫妻双方的离婚财产分割也可以在诉讼中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没登记的婚姻有效吗?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同时,我国《婚姻登记条例》也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如果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所以,由此可知,如果双方符合结婚条件的情况下结婚,最好还是要办理结婚登记,否则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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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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