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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岁女同志在一个国有企业,现在补缴个人部分及企业部分的社会保险后,四零补贴的标准和期间如何享受?

保险纠纷 2019-05-09 14: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内劳社字[2007]3号 2007年7月3日)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自治区直属各大企业:   为规范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待遇政策,缓减物价上涨对遗属生活的影响,现就参保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在死者死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固定收入的亲属,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一)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二)死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死者的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四)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二、供养亲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   
    三、企业离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执行机关离休人员遗属待遇标准。   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以全区统一确定的计算基数按比例计发。计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基数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依据自治区工资增长率、物价上涨水平、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水平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从2007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计算基数统一确定为900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算比例为:具有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5%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5%计发;非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0%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0%计发。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   
    四、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在职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单位负责支付。   
    五、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   
    (一)年满18周岁的子女或兄弟姐妹;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死亡人员原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六)失去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其他情形。   
    六、本通知下发后,原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规定自行废止。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年07月03日 实施日期:2007年07月03日 (地方法规)

  • 1、按照2011年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用人单位30日内,工伤员工或者其近亲属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依法认定工伤后,应当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认定工伤后,还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并依伤残等级享受工伤待遇。
    5、公司没有投保工伤保险,工伤员工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和工伤待遇,
  • 社保的缴纳方式可分为个人缴纳和单位缴纳两种。通常情况下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基金时只能是社保中的养老金和医疗保险两部分,而通过单位缴纳社会时则可得到更多利益,单位可帮助个人缴纳养老金、医疗保险、住房基金、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等好几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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