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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凌晨4:30,我妈开四轮电动组装车,压双黄线到街对面。与3名未成年男孩驾驶两轮电动车相撞,对方车速较快未戴头盔,行车过程转头打闹没看路。相撞的时候我妈车处于刹车静止状态。现在对方状态:玻璃碎片割到脖子,脑出血,气管外露,伤口较深。请问,具体责任是否判在我,具体后续怎么赔偿,会不会坐牢。

交通事故赔偿 2023-12-22 16:5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根据法律规定,损害赔偿根据事故责任和实际损失依法赔偿。对于不合理的要求,可以拒绝赔偿,停止支付医疗费,伤者自行扩大的损失只能自行承担。因伤致残或死亡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不能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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