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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关于学籍注销的事

其他 2023-12-22 19: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应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通过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注册,经学校督促无效且超过新学期开学3个月后仍不注册者。
    违反属地化招生原则、违规跨招生区域招生取得学籍的。在高中阶段拥有双重学籍的。连续休学超过3年不能复学或休学期满且已满18周岁未能复学者。法律依据:《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
    (2)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刑律的各种犯罪分子;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小偷小摸、屡教不改,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5)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极为严重者。
  • 学籍注销是需要学校向教育部提交学籍注销名单及相关证明资料的。如果你需要提交注销学籍的申请,在没有特殊的情况发生下,学校是不会拒绝你的要求的。因为学籍的注销是需要双方同时来进行的,所以本人需要在现场确认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5]
    第六条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 法律分析: 注销学籍是很严重的处分,教育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后,应该及时通知学校(单位)和学生本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入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等学校的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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