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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变动规则

房屋产权 2023-12-23 11: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物权的变动规则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 物权变动规则是:不动产物权变更实行登记主义原则,动产物权变更实行交付主义原则。不动产需到登记中心办理登记手续,以产权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动产需交动产至对方,以移转占有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 物权变动原则:
    1、公示原则。宣传原则要求产生、变更、消灭物权,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从外部查明;
    2、公信原则。物权变更定以登记交付为公示方式,当事人信任这种公示为一行为;即使登记或交付的物权状态与实际物权状态不一致,也不能影响物权变更的效力。
    这是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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