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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呢

劳动仲裁 2023-12-24 10: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撤销权的行使的几种情况是: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
    4、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5、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债务人以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其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但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包括: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合法债权已经到期;
    2、债务人实施了积极减少自己的财产或消极对待自己的到期债权的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到债务人行使到期债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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