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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女儿读大二,每年学费6万,夫妻有一共同房产,首付13万,其余贷款。孩子学费和房贷全我一个人负担,无其他共同债务,无共同存款,在离婚时财产如何分配,孩子剩下2年学费怎么负担。我是女方。谢谢啦夫妻有一共同房产,无其他共同债务,在离婚时财产如何分配,孩子剩下2年学费怎么负担。

离婚 2019-04-07 06:3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这样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1.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分割,你卖房还款部分属于你的个人财产,如有证据可以要求返还。
    2.生育问题,不能主张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婚后共同贷款购房的,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婚姻法》解释三对此进行了统一规定,其第十条这样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首先,必须向你讲明的是,自你们结婚登记之日起至你们离婚期,你们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双方各自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997年月-3月,虽然你们没有经济来往,但是,你们还未到离婚手续,因此在法律上还属于夫妻关系,在此期你妻子为家庭生活所欠的债务,仍属于你们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你再以此起诉你妻子,对执行你的案子来说没有多大影剧院响。 现在你需要查明的是,你妻子的那个债务到底是何时的债务,如果是在你们婚姻存续期间存在的,那委法院列为你为共同执行人是没有错的。
    如果不是在你们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那委法院就不应列为你为共同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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