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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5年在郑州出事,经鉴定为八级伤残,总厂在深圳,理赔也是按深圳的赔偿金计算,现在我不想再厂里工作了,请问我能得到那些赔偿?经鉴定为八级伤残,总厂在深圳,理赔也是按深圳的赔偿金计算,请问我能得到那些赔偿?

综合法律 2019-04-01 08: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车祸事故8级伤残赔偿标准:
      
    1、医疗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治疗费用,以及必然产生的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2、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30%×20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3、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确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5、误工费:本人日工资×误工天数
      其中,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6、护理费:每日护理费(护理人员的日工资或者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务报酬)×需要护理的天数×护理人员人数。
      其中,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7、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8、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加强营养意见确定金额×需要加强营养的天数。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9、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需要抚养的年数×需要抚养的人数×10%。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10、交通费
      合理的交通费用,凭发票计算。
  •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残疾赔偿金,是指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因对方配偶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造成自己人身损害,因伤致残的,由过错方支付给受害人的赔偿费用。  《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中都没有残疾赔偿金这个概念,只有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概念。
    在《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中,则将二者作为并列的赔偿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中没有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而只规定了残疾赔偿金这一项目。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表明对伤残后果本身的赔偿限于“生活补助费”,这实际上确认了对死亡的损害后果本身不予以赔偿,而不考虑受害人受害前的劳动能力和收入状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残疾赔偿金,则是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赔偿受害人的收入损失,是对原有标准的矫正,体现了损害与赔偿相一致的原则。
      因此,笔者认为,“残疾者赔偿金”是对此前“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概念的替代,二者应理解为同一概念。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30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第32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33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 工作中发生的伤害,是工伤。具体可以先申请工伤认定,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应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员工个人申请工伤认定应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工伤认定后再做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赔偿。
    根据当地标准和实际应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辞职或解除合同的,还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要等伤情稳定后就可以做工伤级别鉴定。
    如果单位为你缴纳了工伤保险,该工伤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单位没有为你缴纳工伤保险,全部工伤保险赔偿,由单位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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