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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是否是在损害公司权益

企业法律顾问 2023-12-25 04: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抽逃出资是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抽逃出资的股东将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又分为对其他股东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对公司承担的侵权责任。而行政责任则是行政机关要求构成抽逃出资的股东,将被要求将所抽逃的出资款项全额返还公司,并需缴纳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
    1、行为主体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且其主观上具有抽逃出资的故意;
    2、行为主体客观上实施了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虚假出资等行为;
    3、产生了实际的损害结果;
    4、前述的损害结果与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 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
    1、行为主体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且其主观上具有抽逃出资的故意;
    2、行为主体客观上实施了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虚假出资等行为;
    3、产生了实际的损害结果;
    4、前述的损害结果与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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