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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适用情形

房屋买卖 2023-12-25 10: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适用情形是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处理。买受人若是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若是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
    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 法律分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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