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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向个人借款,用于企业,企业做了担保,这个担保有效吗?

担保合同 2023-12-25 14: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企业作为担保人担保合同如果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那么是有效的。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 无效。我国法律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董事、经理违反法律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等。
  • 无效。我国法律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董事、经理违反法律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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