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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原本是按167小时为标准出勤工时,超出的工时按工作日1.5倍,周末2.0倍的方式计算加班费,可是现在公司未通知我们员工,直接把167标准出勤以为的加班工时按17元/h的方式支付加班费,且规定一个月出勤至少要275h,若是达不到275h的,差几个小时就扣相应的绩效,这种方式合法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3-12-25 14:0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加班费不以正常上班时间定,应该这样算: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标准工时制是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 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超出的部分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一般每天加班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每天加班不超过3小时。 加班费按平日工资的150%支付给劳动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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