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强制执行由什么设定
1、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具体情况如下:
(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
(2)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4)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5)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2、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3、执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申请人不能亲自到法院申请执行,需委托代理人代为其申请执行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5、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属本院判决、调解、裁定的,应由经办法官或书记员签字证明已经生效;
6、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