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1.第一份劳动合同时间为2018.10.16-2021.10.15,因2021.08.23开始休病假,享受医疗期到2021.11.22,2021.11.22让我申请主动离职,有签文件,不过有和我说再来上班,工龄是从18年开始算。有文字留底。2021.11.26开始上班,签合同2021.11.26-2026.11.25,但是2021.11.23-2021.11.25这段时间,我有走公司的请假流程。有审批,已保存截图证明

2.公司系统中我的入职时间是2018.10.16,且今年我的旅游补助和生日津贴都是按4年工龄年来算的。公司人事规章里这两项我有录频。去年的年终奖也有发,所辞退N主张4.5胜率大吗

无故辞退 2023-12-25 20:4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病假的时间达到规定的医疗期限,公司可以在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上述情形下,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五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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