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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为0  未履行金额为0是什么意思

招标投标 2023-12-26 17: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未履行金额0是指被执行人执行的金额为零,即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的义务,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根据相关法律可知,具有以下情形时可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等。
  • 执行标的是在执行程序中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包括判决金额在内的被执行人须支付本金、利息以及迟延履行金、特定标的物、制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三)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四)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五)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第七十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
    第七十二条 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第七十三条 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
    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
  • 执行标的0是指没有需要通过执行支付的款项。法院执行标的的数字指本次执行的标的总额。执行标1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执行标2标的,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执行标的是在执行程序中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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