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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6年跟别人合伙开了一家店,店里的营业执照当时是由我的合伙人以我的名字申请的,开始店里的供应商货款都是由我合伙人支付的,供应商的货款单子是由我签的,客户的货款也是由我合伙人拿的,后来我合伙人就没有再支付货款了,所以供应商就找到我要钱,由于我没有拿到客户的货款,所以也就没有支付货款的能力,供应商就把我告到了法院,法院判决由我支付供应商的货款,可是真的很怨啊,我真不知道该怎么办,有哪位好心的律师能帮帮我

合伙企业 2023-12-27 09:1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合伙做生意对方不给钱可以与其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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