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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上的风险负担有什么

房屋买卖 2023-12-27 17: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承担试用买卖合同风险的规定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相应风险,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相应风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试用买卖合同风险承担的确认方式: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相应风险,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相应风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如果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由出卖人承担相应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六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第六百四十条规定,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六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
    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第六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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