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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延迟买社保和不给买公积金,请问是否合理?未根据工资来买的社保,而是默认为最低标准买社保请问是否合理呢》?公司延迟买社保和不给买公积金,未根据工资来买的社保,而是默认为最低标准买社保是否合理呢》?

劳动纠纷 2019-04-21 15: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公司不给员工买保险、办理社保,是违反劳动法的,但不属于违法用工。
    1.这种情况,如果员工想要待在企业的,必须保留好自己的用工记录,工资卡等,作为证据证明自己在这个公司待的年限,等到哪天你不想干了,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补缴所有社保;
    2.另外劳动法也对这种情况做了规定,如果单位出现这种情况,员工任何时候都可以辞职;
    3.要求单位参保,交纳各类法律规定的保险。
    养老、医疗、失业。可以到劳动局举报
  • 《劳动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单位应自实际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的应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期限包括试用期。签订合同后,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申报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保费数额。
  •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司法实践中,在如何理解“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问题上存在诸多版本。
    但总之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定额应当让岗位上大多数劳动者能够完成生产任务。

    若单位以高定额来规避最低工资应属违法行为。同时,单位“完不成定额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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