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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终止以后法官不给恢复强制执行,怎么办

刑事辩护 2023-12-30 16:1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一、执行法官不给恢复执行怎么办
    1、不给恢复执行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二、恢复执行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恢复执行申请的条件是当事人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的。
    1、之前的强制执行程序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2、当事人要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且需经法院核实。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的步骤:申请、法院受理、申请复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采取强制措施。提交材料: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被执行人已履行的情况、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情况、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等。
    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有2年的期限。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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