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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调查收集证据

刑事辩护 2023-12-30 20: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实物证据收集注意事项有:

    1、侦查人员收集实物证据,要注意审查实物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2、其次是注意审查证据的来源;

    3、最后是注意审查实物证据是否全面收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法庭审理过程中,如果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而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 调查取证的方法:检察人员可以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材料,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调取物证应当调取原物。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九条调取物证应当调取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调取原物的,可以将原物封存,并拍照、录像。对原物拍照或者录像应当足以反映原物的外形、内容。调取书证、视听资料应当调取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制件。调取书证、视听资料的副本、复制件和物证的照片、录像的,应当书面记明不能调取原件、原物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原物存放地点,并由制作人员和原书证、视听资料、物证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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