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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父亲在2005年借了别人四万块钱,在08年前本金已经还完,还的现金,仅剩部分利息。但当时关系好,没有收回借条。现在他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本金加利息二十多万元。并且,他向法院提交的借条是在2015补写的借条,落款日期是2005年的。这个情况我们可以胜诉吗?

债务追讨 2024-01-01 09: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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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分析:借钱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且超过年利率36%的,超出部分债务人可不支付。如果已经支付了的,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债权人返还。但是,如果双方约定的年利率没有超过36%的,则债务人需偿还利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法律分析:可起诉要求返还,目前不再需要知道被告身份证号码,如果有借条、欠条、借款协议、收条、还款计划、汇款单、转账单、银行流水记录等书面证据中的一种或几种,则起诉后胜诉的可能性较大,民间借贷纠纷是否能取得胜诉结果,与庭审中双方表现是否能让法官信服有莫大关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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