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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去年8月和前妻离婚,因儿子念书问题,且房子有贷款无力分割,所以没有分割房产。后前妻表示不会再婚,专心带小孩。所以协议抚养权归前妻,我每周二、四去探望儿子,周末带儿子回自己家进行抚养。婚后买的房产让给前妻和儿子在工作日居住。因为协议离婚未涉及财产,离婚后又补充了一份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考虑到小孩读书问题,以后双方均不得要求卖房子,18岁后过户给儿子。2、首付当时父母给出一份,一样多,夫妻婚后财产出一份,原则上房子产权一人一半,各自负担一半贷款。目前全部由我公基金在还,根据利息利率的变化,大概在5000上下。我多还的2500抵扣抚养费。3、抚养费定位2000。4、因考虑到前妻工作日带儿子,房子离前妻工作地点和幼儿园都很近,所以在有一半产权的情况下,自己放弃居住的权利。但是前妻保证不再婚的前提下,如前妻再婚,房子收回,同意由我居住并更改儿子抚养权。当然,如果我先再婚,抚养权永远不再更改。5、除了前丈母娘去带儿子,不能有第三个人居住在这套房子里现在的情况是,前妻已经找了男朋友。我已经和她沟通过,她表示考虑结婚,且不愿意更改抚养权。请问我按照这个协议起诉,有多大的胜诉概率?我的经济情况也比她好很多。如前妻再婚,同意由我居住并更改儿子抚养权。且不愿意更改抚养权。有多大的胜诉概率?

离婚 2019-04-13 18: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至于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因这种关系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属于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平等地保护子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还对审理无效婚姻案件的情况进一步予以明确。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和请求离婚的不同案件时,应当先对无效婚姻案件进行审理,而离婚案件的审理则应当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 一,婚后父母的赠与,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或写明受赠人,一般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待。
    二,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平均分配为原则。
    三,如果一方获得所有权,则需要向另一方支付房屋现价值的一半价值。

  • 1、父母在世的,其房屋分配,由他们自行决定。兄弟之间无权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分配。所签订的协议无效。
    2、父母愿意给谁的,可以直接口头或者书面与某人签署赠与协议,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赠与不生效。

  • (一)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首先,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二)两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首先,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子女一旦年满十周岁,就意味着其作为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心智成熟度及对外界的理解能力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可以对于今后自己随父或随母哪一方共同生活做出判断和选择。
    因此,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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