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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户口不想迁回娘家,怎么分开?

其他 2024-01-01 19: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离婚之后户口迁回娘家步骤:
    1、首选需要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准迁证。
    办理准迁证需要的证件有: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落户户主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派出所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本人与户主的关系证明(4)离婚证原件、复印件。
    2、落户申请(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落户户主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派出所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本人与户主的关系证明(4)离婚证原件、复印件。
    3、派出所审查材料没问题后,带着材料去公安局办理,办理完成后带着准迁证、户口页、身份证去户籍所在地办理迁移证。之后带着准迁证、迁移证、落户申请、身份证落户即可。
    4、一般情况下,夫妻在离婚之后,女方会选择将户口迁出,但是,在这点上并无法律的硬性规定。所以,在离婚之后,女方也可以选择户口保持不变,与前夫还是共用一个户口,只不过户口簿上多了一个离婚的标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一、离婚后户口可以迁回娘家吗?
    离婚后户口是可以迁回娘家的,手续不麻烦,现在有政策针对离异一方已经没有地方迁移户口的(比如没有工作单位接收户口)可以将户口迁回娘家,这个需要带齐离婚协议,离婚证,户口本,还有你娘家那边同意你迁入的证明,你自己写一份申请,内容就是离异而且没有购房,没有单位集体户口接收,去你娘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开准迁证。
    二、离婚后户口如何迁出,户口迁移的具体手续是什么?
    1、离婚后双方的户口就要分开,也就是每人一个户口本。
    2、带上户口簿,去当地派出所户籍处,工作人员会给你填一张户口迁移证,然后把要迁移一方的户口从这个地方的户籍档案里注销。
    3、带着户口迁移证去即将要落户的地方派出所户籍处落户,比如,提供工作单位的证明,可以将户口迁回工作单位。
    三、离婚后户口迁移程序是什么?
    1、到目前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2、办理迁入手续。
    《户口登记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3日以内,农村在10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3、不同省区对户口迁移手续问题还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如果不明白如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亦可到当地的公安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咨询。
    四、离婚后户口分户怎么办?
    1、因婚姻变化、家庭成员变化、住房结构变化需分户的,凭新家庭的成员名单和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或单位分房证明。
    2、属结婚或离婚分户的,凭《结婚证》或离婚证明(未成年人子女与父母之间、单元房中分开居住、借住、租赁、搭建临时房等,不得分户),经派出所外勤民警审核同意后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分户手续。
  • 法律分析:夫妻离婚后可拿着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到当地派出所直接给小孩上户口,但前提落户之人必须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否则就没有权力为孩子上户口。离婚后夫妻双方的户口就要分开,孩子可选择父母中的一方上户口。一般情况下,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户口要随抚养权走。假如涉及到户口迁出问题,需拿离婚证、户口簿、孩子的出生证到夫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迁出;再拿着离婚证到需要迁入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迁入证明信,并到同地派出所申请准迁入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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