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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要注册一个公司,法人只是大股东,既不是执行董事,也不是总经理,可以吗?

公司企业 2019-04-15 12: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需要2个或2个以上的股东,   从06年1月起新的公司法规定,允许1个股东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一人有限公司”(但公司名称中不会有“一人”字样,执照上会注明“自然人独资”),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如果只有你一个人作为股东,则选择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如果你和朋友、家人合伙投资创业,可选择普通的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建议你准备好注册资金3万元。   
    二、注册公司所需的注册资料:   
    (1)个人资料(身份证、法人户口本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居住地址、电话号码)   
    (2)注册资金   
    (3)拟订注册公司名称若干   
    (4)公司经营范围   
    (5)租房房产证、租赁合同   
    (6)公司住所   
    (7)股东名册及股东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章程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该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该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 依据公司法,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如下几种情况: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一条,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个人财产连带责任)   
    4.足额出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足额出资的法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5.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公司法第九十五条)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款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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