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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乱占乱建找那个部本管

业主维权 2024-01-02 16: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一律实行“零容忍”;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一律依法拆除;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一律实行“双惩处”;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一律按违法占地处理;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一律移送纪委监委;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监管不力,一律追究单位和具体责任人责任。法律依据:《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六个一律”的通知》
    一、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一律实行“零容忍”
    7月3日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后发生的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一律按顶风违法认定,实行“零容忍”。 该拆除的拆除,该没收的没收,该问责的问责,该复耕的要限期复耕到位。涉及罚款处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执行。
    二、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一律依法拆除
    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未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的,一经发现,一律迅速依法拆除。不得以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办用地手续等任何方式,使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行为合法化。
    三、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一律实行“双惩处”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耕地用于建房等非农业建设。以买卖、流转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单位和个人违法建房的,既追究转让方责任,又追究受让方责任。
    四、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一律按违法占地处理
    未经依法审批并办理合法手续,借观光农业、设施农业、乡村振兴等名义,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违法占用耕地建设各类农家乐等休闲观光度假场所,或者在各类农业园区和农业产业融合发展设施中违规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停车场、科研、展销、电商、屠宰、肉类加工等场所的,一律按违法占地认定,依法从严、从快处理。
    五、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一律移送纪委监委
    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违法占用农村耕地建房,或者参与、组织强占多占农村耕地建房,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包庇纵容、利益交换、收受贿赂,为利益集团充当保护伞,侵害群众利益等腐败问题的,一律依纪依法移送纪委监委处理。
    六、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监管不力,一律追究单位和具体责任人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落实好耕地保护的监管责任,对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置的,或存在压案不查、隐瞒不报、失职渎职等不作为、乱作为的,一律严肃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责任,依纪依法问责。
  •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法律分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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