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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号从汕头寄东西到XX,15号到广州,直到26号凌晨才到XX,一直有打电话去催件,29号快递公司才联系我物件丢失了,是快递员扫错单号,这期间整整延误了半个月,最后才来说物件丢失了,快递公司按原价赔偿,我不接受,还去投诉了,投诉后还是没用,我应该怎么办?29号快递公司才联系我物件丢失了,快递公司按原价赔偿,还去投诉了,投诉后我应该怎么办?

消费者维权 2019-04-19 18: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和对方确认,发快递是发的哪家快递,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发出,发往哪里,揽收员的特征等,如果对方确实发了快递,可以到快递公司查询。
    2、查询后确认对方发了快递,快递公司将你的证书邮递丢失,你可以向快递公司要求赔偿。
    3、查询后确认对方未发过快递,那么证书要么还在他手中,要么被丢失。如还在他手中,要和对方商谈,弄清为什么扣留你的证书,然后协商归还事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如果被对方丢失,当然对方要对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如果证书丢失,你就需要和你的大学联系补证或者补相关证明。
  • 根据我国法律的限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能够与经营者商量和解,也能够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也能够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还能够根据与经营者达到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组织仲裁,甚至能够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因此,建议您能够根据法律的限定,选择适合您的维权方式,维护您的权益。
  • 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因此,发生快件丢失,你可以按上述规定要求赔偿。  如果无法和解,可以申请物流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提示: 以后邮寄东西必须要注意,尤其是贵重物品一定要要求报价。

  • 1.已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的,当事人在按规定程序上报同时,由科室或院部组织最强技术力量,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2、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反应,有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医务科,并组织有关人员会同患方对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需检验的,由双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3、对发生患者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告知患方在规定时间(患者死亡后48小时,如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延缓7日)内提出尸检申请,拒绝尸检的,应让患者家属签字;如拒绝签的,院方应当如实记载,并记录在场的其他证人。
    4、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必须将事情详细经过以书面形式陈述,经科室讨论,分析原因,写出定性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在2天内交医务科,并提交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予以责任认定和提出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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