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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否阻止债务人重组

改制重组 2024-01-02 20: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债权人不可以阻止债务人重组,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审查后,决定债务人进行何种程序。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十三条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 债权人可以通过债务重组,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权利,债权人转让其部分或者全部债权的,需要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债权转让的,其从权利也一并转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 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下列情形: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以及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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