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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不允许上课,能向教育局举报吗?

其他 2024-01-03 01: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老师不负责任可以向教育局举报。教师不尊重学生的人格,歧视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重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教育局投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无论是处理学校与孩子、老师与孩子、还是家长与孩子、孩子与孩子之间的矛盾时,都要尽量站在孩子的立场上,最大可能地以保护孩子的人身安全、身心健康去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第三十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教师不负责任怎么处理教师不尊重学生的人格,歧视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重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教育局投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 举报老师方法,具体如下:1、有效投诉。实名举报。有图有真相。照片、视频、录音、书面材料等证据直接发给教育局。投诉理由正当。留有投诉、受理与否证据以及答复意见。不满意可以向更高一级部门投诉;2、情况属实不但要吊销教师的执照,同时还有一定的刑事责任,查询所在的教育局的地址和联系电话,直接举报;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 可以打电话给教育局投诉,一般都有投诉电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三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第三十三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三十七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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