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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超市门口被玻璃扎了,超市有责任吗

人身损害赔偿 2024-01-03 08: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超市受到人身伤害,如果超市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共场所,因为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这些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其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超市是作为提供营业场所的管理方,对在超市购物的顾客是有安全保卫的义务以及一定的安全义务。 人在超市受到伤害,具体说超市有没有责任就要看具体的情况,如果在超市的安保措施和安保人员都已到位的情况下,超市基本上不用承担责任。如果有一些安全责任没有尽到,那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承担的比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 法律分析:
    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应当履行作为的义务人未尽到合理适当的注意义务。
    2、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对人受到人身损害。
    3、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事实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的行为人具有过错。值得注意的是,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只要超市未尽合理的注意、管理、安全监管义务,造成了顾客的损害,就可从顾客受损害的事实推定超市有过失,如果超市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则应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反之,就推定过错成立,超市构成侵权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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