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孩子在小餐桌上受伤不够伤残,该怎么办

人身损害赔偿 2023-05-31 13: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如果伤得不重的话,那就可以与幼儿园协商赔偿,,如果伤得重的话,那就可以在伤情稳定以后做了伤残鉴定再来索赔,不能协商解决就可以起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如果小孩子打架,一方受伤,另一方可以要求其监护人赔偿损失,如果是将其委托他人监护的,受托人如果有过错,也需要承担责任;如果该儿童是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打架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该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对受害一方进行赔偿。
    1、如果小孩子打架,一方受伤,另一方以要求其监护人、受委托的委托监护人、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进行赔偿。法律分析1、如果小孩子打架,一方受伤,另一方以要求其监护人、受委托的委托监护人、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进行赔偿。
    1、如果小孩子打架,一方受伤,另一方以要求其监护人、受委托的委托监护人、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进行赔偿。
    2、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因为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打架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时,才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如果该儿童有自己的财产的,用其财产赔偿,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补足。
    2、如果当时是被监护人委托给他人进行监护的,由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受托人有过错的时候,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果是发生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若该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原则上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能够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不承担侵权责任。若该儿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原则上不承担责任,只有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如果伤得不重的话,那就可以与幼儿园协商赔偿,,如果伤得重的话,那就可以在伤情稳定以后做了伤残鉴定再来索赔,不能协商解决就可以起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呼和浩特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