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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的房屋,一年多后没有执行,我该怎么办?

其他 2024-01-03 10: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买家在拍卖成交或者收到抵债裁定时,取得房屋所有权,就可以清场了,之后在法定期间房屋仍被占有的,法院有义务强制腾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权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之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公告的期限要依据公告的类型而定,例如文件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要公告送达的,公告的期限是60天。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从这个规定看,法院应该是负有清场责任的,拍卖公告上的声明应不能免除法定责任。
  • 你好,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申请人不能再申请强制执行。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要向执行法院提交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或者证据,法院审查确定后,会裁定不予执行。
  • 权利人可以通过申请执行来维护自己权益,让义务人执行。如果申请了强制执行而法院一直不执行,这时可以在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后的半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交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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