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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提出辞职,一个月后以人手不够拒绝我离开,强制走的话按自离算扣除一部分工资

讨薪 2024-01-04 16: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 如果劳动者没有按照正常的辞职程序辞职,强行辞职的,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一定的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前30天书面形式提出辞职后,就可以走,无论企业是否同意。此时,强行离职是合法的,企业不但要结算工资,还要提供离职证明。如果企业不结算工资,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员工提出辞职后,关于离职时间,双方也可以协商,只要双方同意某个时间办理离职手续,多少天就无所谓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辞职不批准,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三十日后可以依法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者协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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