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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湖南一家公司上班,今年一月开始请产假,财务负责人通知人事部门扣留我2015年12月一个月的工资,我的劳动合同于今年4月到期,公司未和我续签劳动合同。现在产假快休完人事部打电话给我上班,但要调我岗位工资相应降低,请问与劳工法妇女保护法中哪些相违背,我该怎么保护自己权益?谢谢!公司未和我续签劳动合同。但要调我岗位工资相应降低,我该怎么保护自己权益?

合同纠纷 2019-05-12 00:1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要求恢复劳动合同。胜诉后,补发辞退之日到胜诉之日的工资,相当于你仲裁期间,不用上班,而照样可以拿工资。恢复劳动合同后,该什么时候休产假照样可以休。因为法律明确规定,怀孕期间不允许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这个诉讼的胜诉可能性非常大。
    2、要求其支付非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工作每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算,支付半个月的补偿金。而你要求的是非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赔偿金的金额是上述补偿金的金额的两倍。
  • 休产假时公司里是没有工资的,社险办有补助,划到公司帐上,再由公司发给个人 用人单位按职工上年度缴费工资总额的
    0.7%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产假是3个月 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限,按照职工本人生育时缴费工资基数由社保经办机构全额计发
  • 在职员工不称职(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合理调岗的权力、经双方协商薪酬标准(书面形式)确定,执行调岗后新工资标准。
      
    一、企业调岗的目的之一就是合理的调整薪酬,否则对许多企业而言,调整岗位就失去了意义。对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情形,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有合理调岗的权利,经双方协商薪酬标准(书面形式)确定,执行调岗后新工资标准。
      岗位管理包含了岗位的薪酬管理,岗位异动也往往伴随着岗位报酬标准的变动,法律规定了企业在员工不胜任前提下可调岗,其让渡的应当是完整的岗位管理权,该权利包括履行新的岗位薪酬标准、新的考核办法等。员工因不胜任工作而被调整到新的岗位,其薪酬应当根据新岗位的标准确定,否则有违于“同工同酬”的基本立法思想。但另一方面,为了防止企业调薪权利的滥用,企业在调薪操作时应当基于以下前提:
  • 你可以单位拖欠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可提出单位补发加班费,如果你确实想解除劳动合同,在仲裁请求里写清楚,同时还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工作满一年给一个月的工资,不满半为半个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限制。
    以下是劳动争议仲裁法第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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