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一、有配偶的人与别人举行婚礼,因为婚礼本身就有一种公开性;
二、有配偶的人虽未与别人举行婚礼,但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
三、当事人以夫妻名义购房的;
四、当事人同居,一方生病时,另一方以配偶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孩子的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