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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们在学校被同学打耳光,怎么处理

人身损害赔偿 2024-01-05 14: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学生在学校有打架行为的,学校应当负相应的管理责任,并对事件中的受害人作出一定的损害赔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一、孩子在学校被同学打伤该怎么处理学校有过错,学校与该同学一起承担责任,学校没有过错,由打人的同学承担责任。1、我国法律依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2、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医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的法律规定。3、我国《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问题作了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学校等教育机构违反对未成年学生教育、管理、保护等法定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1)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2)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3)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及其他情形等12种情形。如果不履行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将要承担伤害事故责任的过错情形,都属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和管理过程中应当加以预见和注意的方面。如果学校出现了上述情形,则可以据以认为学校在主观上存在故意、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错,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就应当承担与其过借相适当的赔偿责任。除上述情形外,判断学校是否有过错,只能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作出。这些职责中,有的是属于学校负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如在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活动时疏忽大意,没有考虑未成年人的心理与生理特点,或者学校知道活动本身具有不应当由未成年学生面对和承担的危险,而没有加以注意等。有的是属于教育义务;组织学生去春游前,要对交通安全进行教育,将活动的风险通过教育的形式让未成年学生了解、注意等。
  • 可以报警处理,申请伤情鉴定:1、如果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2、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3、公安机关立案后,受害者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4、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学校老师的责任是保护孩子而不是打孩子,即使孩子有过错也不应该动手。只要查出来,那么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是可以选择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严重者老师还会承担刑事的责任,所以,未成年人的保护不仅是监护人的责任,学校老师也是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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